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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则网络游戏“换皮”行为的侵权认定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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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18: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年一度的“百一杯”知识产权案例概要(裁判规则)撰写比赛再次拉开帷幕,上大知协在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里,将持续发布参赛的案例概要作品。敬请关注。
如果您想获取案例概要比赛的更多作品,请扫码添加小师妹,后续将为您邮箱发送作品合集。

第二十二篇参赛作品是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张鑫同学撰写,其归纳总结了9则网络游戏“换皮”行为的侵权认定案例裁判规则。

〖案例述评〗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不断加快发展步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然而,许多游戏开发者本应踏上“积极创新、推陈出新”的阶梯,却陷入了游戏“换皮”抄袭的泥淖。

相较于复刻原创游戏的外部美术效果这一传统侵权方式,“换皮”行为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IP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技能体系、界面布局等方面与在先游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由于玩法规则等是一款游戏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后游戏可以最大程度地跳过游戏开发设计这一不确定过程,节省了游戏开发以及未来投入市场的试错成本,实现与在先游戏在操作习惯、用户体验等方面的一致。而该行为极易引发蝴蝶效应——游戏原创者因“换皮”游戏的泛滥遭受严重损害,整体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冲击。而消费者面对“换皮”带来的游戏同质化现象也会逐渐失去消费意愿,行业发展将阻滞不前。

正因如此,“换皮”游戏诉讼整体上呈现出打击规制“换皮”行为的裁判倾向。但在“换皮”行为的侵权认定这一前提问题上,司法实践频遇难点,“换皮”行为的侵权认定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思路亟待进一步明确。本组案例选取近年来的引发热烈讨论的典型案例,比如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案、热血传奇诉王城英雄案等,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前瞻性,能较为全面地反映“换皮”侵权认定的司法动态和裁判思路,具有参考意义。

“换皮”行为侵权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游戏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这涉及游戏规则是否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问题。在案例1、2中,法院指明,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系著作权法保护的排除范围,但当其通过特定方式呈现出来的具体设计则可能构成游戏的基本表达,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案例3则进一步提出游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应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区分层次分析,当游戏设计系在基础规则之上指引玩家行为的具体规则,且为独创性表达时可构成作品。

“换皮”行为侵权认定的难点之二在于,原则上只有符合法定类型的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游戏玩法规则具体表达究竟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何种作品。案例4中,法院将用以描述特定游戏技能的游戏规则文字说明的整体组合视为游戏说明书,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案例5中,法院认定美术表皮之下的游戏场景地图构成图形作品中“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其余案例则大多在认定整体游戏构成视听作品的基础上,把游戏规则外在表达作为视听作品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换皮”行为侵权认定的难点之三在于,如何认定“换皮”行为构成侵权。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换皮游戏与原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此,案例6、案例7分别从侵权比对方法和侵权比对对象两方面进行探索。其中案例6提出,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法和整体观感法综合判定实质性相似,充分重视玩家的相似性体验和操作感受。案例7则指出剥离具体外观美术表达后的游戏设计要素相似度为“换皮”行为侵权比对重点。案例8在判定涉案游戏构成核心玩法及其表达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还注意到两者存在超出创作巧合可能性的细节雷同,综合认定“换皮”侵权。此外,案例9还强调,对于游戏规则有机结合形成的具体表达的保护应当慎重,必须是相同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时,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否则会使游戏规则被垄断而不利于新的创作。

有专业人士指出,“换皮”屡禁不止的原因,是高额的研发投入和漫长的开发周期,让许多游戏厂商望而却步,进而选择走向灰色地带。但这不应成为“换皮”游戏充斥市场的“遮羞布”,健康的产业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才是游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在上述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可以发现,“换皮”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裁判经验和思路,并体现出各法院对“换皮”行为应予规制的严肃立场。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对网络游戏“换皮”的侵权认定须始终保持慎重态度,时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在做出价值选择之前先进行客观事实判断,避免矫枉过正,造成对抽象思想的垄断。


1. 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利用他人独创性表达
构成侵权

——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尽管被诉侵权游戏进行了形象设计再创作,但其在玩法规则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权利游戏的独创性表达,玩家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构成实质性相似。

〖标签〗玩法规则 | 特定呈现方式 | 独创性表达 | 实质性相似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民终70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仙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恺英公司”)

〖案例概述〗
《蓝月传奇》是一款角色扮演类游戏,由两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开发运营。被诉侵权游戏为被告2018年6月7日开发上线的《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两原告认为《烈焰武尊》整体上复制抄袭了《蓝月传奇》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65万元。被告则辩称《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经查明,《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17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10个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与《蓝月传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覆盖了《烈焰武尊》游戏的绝大部分子系统,数量和程度上已经明显超出了借鉴或参考的合理范围。从整体游戏架构来看,《烈焰武尊》对于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方式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两级法院认为,《蓝月传奇》游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对设计元素取舍、安排和组合形成的,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的具体表达,而非简单的游戏元素本身。

对于角色扮演类游戏而言,具体的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等属于游戏设计的核心部分,美术、配乐等形象设计服务于游戏情节的需要,尽管《烈焰武尊》进行了美术、动画、音乐等内容的再创作,但其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对于普通游戏玩家而言,其所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故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构成侵权。


2. 游戏玩法具体设计
系游戏的基本表达和侵权比对内容

——娱美德有限公司等与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标签〗游戏玩法|基本表达|侵权比对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简称“娱美德公司”)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简称“传奇株式会社”)
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亚拓士公司”)
被告: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公司”)
被告: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冠航公司”)

〖案例概述〗
《热血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自2001年于中国大陆上线后,在中国游戏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三原告系游戏《热血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2019年7月,两被告运营、推广《王城英雄》游戏。后原告起诉被告构成抄袭,明确《热血传奇》游戏整体作为类电作品保护的主张,认为被告侵犯了该类电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特别说明:新著作权法生效后,“类电作品”已经统一为“视听作品”,但为保持裁判文书用词的同一性,仍采“类电作品”,下同。]

经比对,《王城英雄》游戏测试版本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怪物、NPC、地图、特殊功能设计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游戏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但在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和主线任务上都不一致,且原告主张相似的游戏素材在《王城英雄》整体画面中所占比例极低,无法达到整体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对于网络游戏而言,玩法的具体设计是网络游戏的核心与灵魂,亦是此游戏区别于彼游戏之所在。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是指游戏开发者创设的供玩家共同遵守的一套细化的游戏方法、制度或规则。开发者需要通过计算机编程,并添加文字、音乐、美术等素材最终形成可视听的网络游戏作品。玩家进入游戏后,会努力学习不同的角色技能、了解熟悉各类人物属性,游戏的诸多美术、音乐素材通过玩法设计串联、衔接、组合形成连续的动态画面,玩家可以在特定的玩法设计框架内实现各种互动。这些具体设计是玩家沉浸于游戏之中的重要因素,尽管玩家的交互行为会带来游戏画面的难以穷尽,但是游戏的具体玩法设计是恒定的,不同游戏之间是否会给玩家带来相似的操作体验,关键在于玩法的具体设计是否相似。因此,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本案中,尽管多个美术作品从外观上存在一定的近似,但在场景设计、角色设计、战斗模式、任务主线等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游戏整体作为类电作品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热血传奇》游戏中相关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可另行主张保护。


3. 应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区分层次分析游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

——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游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应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区分层次分析,当游戏设计系在基础规则之上指引玩家行为的具体规则,且为独创性表达时可构成作品。

〖标签〗抽象概括法 | 基础规则 | 具体规则 | 独创性表达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0)沪73民终3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益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羽盟公司”)

〖案例概述〗
《拳皇》游戏是由原告益趣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开发完成的一款动作卡牌手游,曾获多项游戏赛事大奖,具有较高知名度。《数码大冒险》是由被告羽盟公司开发并于2016年首次发表的手游。原告诉称,《数码大冒险》在游戏规则说明、游戏界面、游戏人物等方面抄袭《拳皇》,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则辩称,两游戏均为卡牌类竞技游戏,游戏规则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是同类游戏的普遍现象;规则界面在功能板块的机构设计、板块名称方面确实存在相似性,但此类内容的表达方式有限,属于通用表达,且有限功能的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经查明,《拳皇》和《数码大冒险》游戏在规则说明文字、规则界面中功能板块结构设计及名称、主线地图关卡数、人物属性设置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但本案中益趣公司未对其主张的游戏设计的独创性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20个系统在战斗类游戏中均属于正常的作战、增益、购物、地图、社交等设计。关于人物和属性左右分置的界面设计仍然不属于独创性设计,而数值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游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电子游戏的设计架构,包括游戏的主题、规则、玩法、情节等内容,一般情况下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游戏设计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应当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区分层次加以分析,一般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具体规则系在基础规则的基础上指引玩家行为的一系列机制及机制的组合,使得整个游戏的玩法与其他游戏相比具有个性或特质。

关于上诉人主张20个系统功能系将拳皇游戏人物、剧情、系统等进行搭配使得游戏规则体现了可予保护的具体表达,如果要将游戏的人物形象、性格、技能等更为具体的设计纳入20个系统功能中作为保护客体,则可将该保护客体分解为独立的设计元素,将有独创性的设计纳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畴予以保护,从被控侵权游戏的角度,亦应以相应的具体设计表达与之进行比对,也即游戏规则外在表现形式中具体设计的独创性不能代表整个游戏设计具有独创性。综上,涉案拳皇游戏系统功能的游戏设计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4. 游戏规则可通过游戏说明书这一外在表达
作为文字作品保护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当游戏规则的文字说明用以描述特定游戏技能或功能,其整体组合可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标签〗游戏规则 | 游戏说明书 | 文字作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
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网之易公司”)
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易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一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首次公布其最新开发的电子卡牌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原告二网之易公司经暴雪公司授权将《炉石传说》引入中国市场并于2013年10月23日开始向中国公众开放测试。被告游易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其网络游戏《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两原告的授权,擅自在《卧龙传说》中使用、复制并抄袭了《炉石传说》游戏中的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各游戏卡牌及套牌整体组合以及标识、界面、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游戏元素方面的设计,已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前述客体多数不构成作品。其中对于卡牌及套牌整体组合,单张的卡牌布局是通用的布局,且原被告的图案完全不同。对于整套卡牌的玩法、功能,在卡牌中常有,不具有独创性,功能的设计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法院查明,原告主张的卡牌及套牌组合、炉石标识、游戏界面、卡牌牌面设计等均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中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各游戏卡牌及套牌整体组合构成文字作品。经过比对,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美术作品“炉石标识”以及类电作品“牌店及打开扩展包动画”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包括其他卡牌及套牌组合的作品因两游戏色彩、图案等元素的差别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认定构成部分侵权。

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571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游戏规则具体表达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这一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和玩法。但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对于卡牌上的文字说明,就单个卡牌和每一字句而言,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但是卡牌上的文字说明是用以说明卡牌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文字说明都是由游戏的玩法和规则所决定,其表达的可选择空间极其有限,而且原告的游戏说明就单个卡牌来看,并不能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因此其作为一个整体独创性较低。只有被告完全或者几乎完全抄袭了原告的游戏说明,才应认定为侵害了原告的游戏说明书的著作权。


5. 美术表层之下的游戏场景地图
可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游戏场景地图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向玩家传递了虚拟战场环境信息,符合“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特征,可作为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予以保护。

〖标签〗游戏场景地图 | 图形作品 | 示意图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民终76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畅游云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雄互娱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英雄互娱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卓越晨星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三九九公司”)

〖案例概述〗
《穿越火线》是韩国笑门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射击(First-person shooting game,简称FPS)的网络游戏,自2007年上线以来,得到游戏玩家的高度认可。原告腾讯公司与韩国笑门公司签署网络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作为该游戏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运营商,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措施维护知识产权。被诉侵权的《全民枪战》是被告畅游云端公司开发的手游,于2016年8月开启内测,其余被告为《全民枪战》提供推广、下载、收款等服务。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全民枪战》中的多个游戏地图、小地图及多个道具枪械的美术形象与《穿越火线》在运行结构、布局设置、色彩搭配、造型设计等方面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名称相同或高度相似,并且其承载的玩法设计也相同,涉嫌侵犯其享有的《穿越火线》游戏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两审法院在认定原告游戏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基础上,对涉案游戏地图进行比对,查明《全民枪战》的6幅游戏地图与《穿越火线》游戏地图被控侵权游戏的6幅游戏场景地图(大地图)在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等基本表达方面,与《穿越火线》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穿越火线》游戏6幅游戏地图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45247986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因一审赔偿数额计算不当,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25170694元。

〖裁判要点〗
关于游戏场景地图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这一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游戏玩家视角而言,游戏地图整体构图、内部结构和布局方面的取舍、组合与设计,对游戏体验的影响相较于游戏地图表层美术效果更为显著,也更能体现游戏地图创作者设计水平、独创性程度之高低,因此,游戏场景地图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不仅属于游戏地图的基本表达,更是核心表达。

从创作意图来看,《穿越火线》游戏地图作品创作者,除了向游戏玩家传递美感表达以外,还希望通过游戏地图向玩家呈现其预设的特定游戏战术空间构造,以利于玩家创造和发挥战术想象力。将抽象战术场景进行形象化、具体化表达的属性,与地图、示意图实质性特征相同,应当被归入图形作品,其独创性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图形作品具体表达。

二审法院认为,游戏场景地图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才是其创作关键和核心表达,亦是玩家等受众的关注要点。无论附着在游戏场景地图“白盒”之上的表皮美术如何变更替换,都不会改变内层的空间布局结构,也不会改变游戏场景地图所要表达的虚拟战场环境的实质部分。换而言之,FPS游戏场景地图中表达的实质特征在于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空间布局结构,而非最终的美术效果。游戏场景地图的空间布局结构这种图形化表达向玩家传递了虚拟战场环境信息,符合示意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特征,可以作为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予以保护。


6. 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法和整体观感法
综合判定实质性相似

——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两游戏的卡牌名称、文字内容高度雷同,相同、相似的部分在权利游戏中比例较高,且构成游戏的主要部分,导致玩家对两游戏产生相同、相似的玩赏体验,故构成实质性相似。

〖标签〗“抽象-过滤-比较”法 | 整体观感法 | 实质性相似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游卡公司”)
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常游公司”)
被告: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娱公司”)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游卡公司是《三国杀》卡牌类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该游戏于2008年初创作完成初版并发表。两被告于2013年首次开发并发表《三国KILL》并进行推广运营。原告诉称两被告使用了与《三国杀》游戏人物名称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在说明文字上大量雷同,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被告辩称,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存在侵权前提。

法院认定原告《三国杀》游戏文字内容整体具有独创性,可构成文字作品。经进一步比对分析,被控侵权游戏中有108张武将牌的文字内容与权利游戏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这些武将的角色名称几乎完全相同,武将技能名称及用以描述技能内容的文字在表达上虽略有不同,但文义无实质性差别。权利游戏的6张基本牌、7张坐骑牌、15张武器/防具牌、15张锦囊牌在被控侵权游戏中均有一一对应且文字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卡牌。此外,被控侵权游戏中还有至少55张武将成就卡牌的文字内容与权利游戏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整体而言,两游戏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4600元。两被告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就单张卡牌或者每一句或者每一段文字而言,由于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卡牌上的文字内容是用以说明卡牌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勾勒出了一个以三国角色作为人物主体,三国典故体现技能特点,三国文学作品及史料作为卡牌、战功依托的架空幻想游戏世界,具备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故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这是判定实质性相似的前提。

对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方法和整体观感法进行分析判定。经抽象思想、过滤公有领域内容和在先素材后,得出两款游戏的卡牌名称绝大部分相同、卡牌的文字内容高度雷同,二者相同、相似的部分在权利游戏中比例高,且在整个卡牌游戏中处于重要位置,构成游戏的主要部分,导致玩家对两款游戏产生相似的玩赏体验,故可以认定两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著作权。


7. 剥离具体外观美术表达后的设计要素相似度
系侵权比对重点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与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相较于外部美术效果,体现游戏规则具体表达的要素是玩家选择FPS游戏更看重的因素,故应从剥离具体外观美术表达后的功能性要素相似度进行侵权比对。

〖标签〗外观美术表达 | 功能性要素 | 侵权比对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
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网之易公司”)
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四三九九公司”)
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三九九股份公司”)

〖案情概述〗
《守望先锋》是原告暴雪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First-person shooting game,简称FPS),于2016年5月24日在我国正式上线,已成为电竞领域内颇具影响力的游戏。原告网之易公司经授权独家拥有在中国复制、通过网络传播及运营该游戏的权利。两被告合作开发制作、传播、运营和营销的手游《英雄枪战》等于2017年7月24日上线。

两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英雄枪战》中大量抄袭、使用了《守望先锋》的游戏内容,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而这些元素构成《守望先锋》的核心要素和独创性表达。

经比对,被控侵权游戏与《守望先锋》在五张游戏地图的游戏玩法、行进路线、该地图相对位置建筑物的排列、进出口的位置选择、该地图的取胜条件、血包点的存放位置、绝大部分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描述、武器释放效果等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方面均存在大量的相似,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所谓“换皮游戏”,其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游戏全部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保留对于游戏资源的核心部分制作和资源串联和功能调试的抄袭,从而最大限度的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

与其他类型的网络游戏不同,第一人称视角的射击游戏中,玩家一旦进入游戏,追求的是完美的配合,精准的打击,高效的取胜。游戏画面的精细和美感诚然是玩家选择FPS游戏的考量因素,但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团队成员的技能配比,行进路线的选择和运用,血包的存放位置,取胜条件的权衡等等才是FPS游戏玩家更看重的因素。因此,当玩家开始进入FPS游戏时,英雄人物的外观造型,地图上建筑的种类选择,建筑物的造型设计,色彩的运用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地图的行进路线、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被凸显。

故本案中要比对的,系剥离了具体外观美术表达后的地图行进路线、进出口位置、血包存放等功能性要素(游戏规则具体表达)的相似度。因此,尽管两者具体外观美术表达存在差异,但功能性要素均存在大量的相似,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8. 核心玩法实质性相似与超出创作巧合可能性的细节雷同,可认定换皮抄袭

——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提示〗两游戏的核心玩法及其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部分细节上存在的雷同远远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性,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游戏实施了整体复制原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特定表达的行为。

〖标签〗核心玩法 | 细节雷同 | 实质性相似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民终105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象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蜗牛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蜗牛公司开发的手游《太极熊猫》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 31日上线,两被告开发的手游《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后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花千骨》游戏仅更换了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实质性相似,侵害其著作权。

经查明,《花千骨》手游与《太极熊猫》游戏相比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花千骨》游戏中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张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同时,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统《花千骨》游戏用户评论中,亦有大量游戏玩家评论两游戏非常相似。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蜗牛公司取证视频比对结果,结合《花千骨》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文档中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以及双方游戏界面中实际存有较多文字细节雷同以及设计缺陷的雷同等事实,认为依据现有举证已足以判断,《花千骨》游戏在游戏规则玩法的设计开发和实现过程中,并非仅仅是对于《太极熊猫》游戏相关玩法进行借鉴或参考,或以其为基础进行创新、再设计,而是对于《太极熊猫》整体游戏规则设计的表达内容不加辨别的整体照搬和复制,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在对战副本、角色技能、装备及武神(灵宠)系统等ARPG游戏的核心玩法及其相应的表达内容上存在诸多的实质性相似之处,且在47个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上,均呈现出相同或相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同时,在某些设计缺陷上,《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亦完全一致,细节上存在的雷同,远远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性,故可以认定《花千骨》游戏对《太极熊猫》游戏的具体玩法规则所设计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整体照搬和复制。


9. 游戏规则有机结合形成的具体表达的保护应当慎重

——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对于游戏规则的有机结合形成的具体表达的保护应当慎重,必须是相同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时,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标签〗游戏规则 | 高度相似性 | 实质性相似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8)粤0192民初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菲狐公司”)
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
被告: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侠之谷公司”)
被告: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柏际公司”)

〖案情概述〗
《昆仑墟》是由原告菲狐公司研发的一款仙侠题材角色扮演类游戏,于2017年6月1日上线。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原告认为三被告联合开发并于2018年上线运营的《青云灵剑诀》等五款游戏在角色及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与《昆仑墟》游戏基本一致,依此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整体画面构成的类电作品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损失。

经查明,虽然《昆仑墟》和《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的故事背景、人物形象、剧情文字、技能和场景名称等设计存在差异,但两者前81级游戏的每一级内容的设置路径、主线任务、主角行动和成长的脉络、主角与NPC人物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一致,最终法院认定《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与《昆仑墟》在游戏规则具体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由于原告对侵犯的具体权项诉请不当,也即被告游戏并不侵犯原告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换皮”侵权认定方面,法院认为,对于游戏规则的有机结合形成的具体表达的保护应当慎重,必须是相同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时,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否则会使一些游戏规则被垄断而不利于新的创作。

在角色类游戏有很大创作空间的前提下,《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不但在部分UI界面、角色技能效果图、道具和场景上与《昆仑墟》游戏相似,而且运用了和《昆仑墟》游戏几近相同的游戏规则,采取了基本一致的整合和编排方式,形成了高度相似的表达。即使在不同的故事背景和场景下使用了不同的人物形象及角色技能等,仍然会给人带来相似的体验,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再加之法院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故最终构成换皮侵权。

〖作者信息〗张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2021级研究生

主办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 知识产权学院

承办单位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协会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
                上海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上海大学)
支持单位   百一知识产权
媒体支持   法务收藏家
                上海知产观察
支持单位



百一知识产权(FORIDOM IP LAW FIRM)设立于2004年,是专业的品牌与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上海百治科技有限公司,以“最大化客户权益”、“卓越创造可能”为核心理念,以建立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目标,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一站式、定制化的综合解决方案。

百一知识产权,获得客户与业内的高度认可。先后荣获:2020年-2021年度IAM全球专利1000强、2020年度WTR1000强、2018-2019年度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卓著团队、2018-2019年度著作权诉讼全国十佳、连续九年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首批上海商标代理服务规范达标单位、首批上海十佳商标代理机构、首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头部机构、连续六年获得合同信用等级AAA认证,2016年入选中国星级专利代理机构、MIP中国东部专利服务排名第一梯队,百一被荣誉认定为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实习基地、上海政法大学实践教学基地。

百一团队在执业过程中,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包括国际商标协会立法与监管委员会委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调委首批调解员、首批上海市专利运营特派员、首届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基地特聘专家、上海技术交易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华商标协会理事、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百一团队也获得多项荣誉,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和知识产权事业贡献者荣誉、全国商标代理金牌服务个人、WTR商标申请与策略杰出个人、WTR商标保护与诉讼杰出个人、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杰出人物、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之星、年度知识产权优秀工作者等。

百一团队同时创造了多项典型案例,包括2019-2020年度、2015-2016年度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0年度上海十佳商标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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