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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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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6: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娱乐法的概念是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娱乐法的最基本范畴。如果想成为娱乐法从业者或娱乐律师,有理由认为他或她应当能够界定娱乐法的本质;然而,许多法律评论者都同意:娱乐法不是那么容易下定义的。美国的娱乐产业从业者麦尔文律师甚至感叹:从未有人对那些毫不相干但却荟萃于娱乐法旗帜之下的法律题材给出一个体系化的概念框架。娱乐产业律师唯一达成共识的定义是:娱乐法是一个合成的法律部类。娱乐法是许多法律学科应用于特定的充满疯狂色彩的商业秀的综合性法域。
一、娱乐的定义
娱乐法对应的英文是entertainment law,而英文中表述娱乐的词汇却不止一个。“amusement”在韦氏词典中的解释为“pleasurable diversion”;“pastime”在韦氏词典中的解释为“something that amuses and serves to make time pass agreeably”;“diversion”在韦氏词典中的解释为“something that diverts or amuses”;“entertainment”在韦氏词典中的解释为“amusement or diversion provided especially by performers”;“recreation”在韦氏词典中的解释为“refreshment of strength and spirits after work”。其中在韦氏词典中,“pastime”与“diversion”明确标明了为同义词,因此这几个词都为“娱乐”、“休闲”和“消遣”等之意,无明显差别。
但是,娱乐法中的“娱乐”与通常意义上的“娱乐”并非全然划等号。这一点需要引起重视。“娱乐(amusement)”这一术语被定义为休闲、消遣或其他令人愉悦的活动。这一术语也被认为是“娱乐(entertainment)”的同义词,意味着感官上的愉悦或者能在感官上给人带来愉悦的事情。尽管有权威机构主张对“娱乐”和娱乐性休闲活动(例如高尔夫、游泳或网球)进行区分,但实际上该术语的含义十分广泛,可以包括参与性娱乐活动以及具有表演性质的活动。娱乐场所被视为提供娱乐设施及娱乐活动、抑或提供消遣活动的场所。如果商业活动的娱乐性目的较为突出,则会被视为娱乐场所。如果一个特定场所除了提供趣味性娱乐活动或娱乐之外,还提供一些具有启发性或教育性的活动,也不意味着它并非娱乐场所。一项活动可以同时作为教育活动和娱乐活动出现。例如,娱乐或休闲与教育相结合的舞蹈学校被视为娱乐场所。
因此,不能从日常用语角度来看待娱乐法所界定的娱乐。譬如,书籍出版尽管很难被普通人理解为是一种娱乐活动,但娱乐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出版法。再譬如,坐旗杆(flagpole sitting)很难想象成是一种娱乐,但这种活动也归属于广义上的娱乐法所规制的一部分。而且,有些娱乐活动带有与当地人文地理特征相关的属性。譬如,加州地处美国西海岸,西临太平洋,与海相邻,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使得“公共游泳(public swimming)”也成为加州比较突出的一种娱乐活动。相应的,“公众泳池(public Swimming Pools)”和“游泳胜地(swimming resorts)”也就被界定为娱乐场所。
二、娱乐法的概念
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博登海默:《法理学》)。概念由内涵与外延构成。内涵是法律概念的质的方面的规定性,而外延则是其量的方面的规定性。
娱乐法的内涵是指娱乐产业中需要由适用于娱乐业领域的特定的法律予以规制的本质性方面的那些独有要素。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可以将娱乐法视为是规范娱乐产业中的法律相关专职人员和商务领域,尤其是合同及知识产权领域(具体说来,是娱乐行业特有的某些法律传统或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的集合。这样读起来,娱乐法的概念确实有点烧脑。毕竟,娱乐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恰恰是从其内涵体现出来的。美国学者保罗•C.维勒等娱乐法专家认为,娱乐法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与娱乐产业的交互影响性:娱乐法规范了娱乐产业;而娱乐产业反过来也深深地塑造了娱乐法。
娱乐法的外延是指娱乐法规范的外部领域。这方面中外学者的见解大相径庭,表面是认识问题,其实质反映的是中外娱乐产业发展不同阶段以及不同类别在学术上的返照之不同。即便在美国,不同的州其娱乐产业的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最为发达的州是加州和纽约州,其次像佛罗里达州、德州、密歇根州、伊利诺斯州、俄亥俄州等州的娱乐产业也比较发达。因不同的州自然条件以及人文条件不尽相同,其娱乐业形态也不尽相同,相应地规制娱乐业的州法乃至市法自然不尽相同。反映在实务层面,娱乐法规制的外部领域自然也不尽相同。根据维基百科的界定,娱乐法规制的外部领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1、电影法;2、音乐法;3、电视和广播法;4、戏剧法;5、多媒体法;6、出版和印刷业法;7、视觉艺术和设计法。其实,这种归类也是不周延的。譬如,体育法,有的学者主张归入娱乐法,至少观赏性体育活动是娱乐法的规范对象;而另有学者认为,体育法不应归入娱乐法。诸如此类分歧在不同学者面前是存在的。但本文作者认为,体育法应当成为娱乐法的一个分支。
三、娱乐法概念的逻辑推演
娱乐法并非可以简单归类为规制某个特定行业的行业法范畴之中(这个问题留待后续的《娱乐法的学科定位》一文中述及,此处一笔带过),因此对于那些表面散乱无章的法律形式如何统摄于娱乐法的主题之下,就得依靠娱乐法的概念做逻辑推演。以美国法为例。通常而言,娱乐法的范围包括四种基本的要素:(1)与娱乐产业相关的众多其他法律学科的制定法和判例法;(2)规制娱乐商业行为的特定州法;(3)娱乐产业的集体谈判协定;(4)应用于上述三个要素的与娱乐产业相关的商业惯例和经济规则。上述四要素均由娱乐产业这一涵摄点予以统辖,但其法律形式却呈现出不同形态。进一步推演,可以将上述要素予以分解分层如下:核心层面的要素:知识产权;合同;商业法;合约磋商;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上述核心层面的要素只有在娱乐产业背景中得以特定化地运用与变通处理,它才是娱乐法。这些特定的行业背景就是:文学出版;音乐;电子游戏;电视和广播;互联网;视觉艺术;电影;戏剧;舞蹈与编舞。如果再加入地域背景的变量,则可以分成一级和二级市场。这样不管有多少部门法律被应用于娱乐产业背景之内,以及娱乐产业各种层出不穷的复杂问题需要运用多种不同的法律来应对处理,都无碍于将它们称之为一个统一的名称:娱乐法。正如尼莫教授所言:尽管娱乐法这一称谓并不尽善尽美,但我们确实找不到一个比之更妥实、更贴切、更符合人们口味的词汇来涵盖如此庞杂多变的法域。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与其说娱乐法是娱乐业从业者们口耳相传、相沿成习的产物,毋宁说它恰恰是实践的产物、历史的宠儿。
      (有需要获取娱乐法研究与学习资源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朋友可以加作者微信交流:1891090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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