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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热点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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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6: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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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原则与方向
二、中国增值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三、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四、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五、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一、中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原则与方向
(一)中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原则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提出过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原则,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整个财税制度改革的原则,即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的目标。
(二)中国整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国整体税制改革的方向作出了如下表述: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几个税种。
完善地方税体系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税、资源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和环境保护税等几个税种。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几个税种上。

二、中国增值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一)增值税纳税人制度的改革
1.现行制度
2.立法草案的规定
3.未来改革的方向
1.现行制度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二者划分的基本标准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采取税额抵扣法计算增值税,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逐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自2020年2月1日起,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制度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增加了增值税制度的复杂性,两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人为增加了企业在两种纳税人之间更换的成本。
二是割裂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现实生活中,小规模纳税人大量存在,它们不仅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发票也不开具。它们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与一般纳税人之间有交易关系,由此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大量采购行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一般纳税人转而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来减轻增值税负担,增加了法律风险。
三是大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缴纳增值税。目前我国对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导致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缴纳增值税。这部分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留在纳税人内部,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成本。

2.立法草案的规定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一改革试图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符合国际惯例,值得肯定。但其具体制度设计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将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之外,不符合起征点制度的原理。起征点是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的一种税收优惠,适用这一制度的前提是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根本不存在起征点的适用问题。
二是允许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依法缴纳增值税,实际上又把它们视为潜在的纳税人,一旦它们选择缴纳增值税后,如何界定它们的身份也是值得研究的
难题。选择缴纳增值税以后是否还可以再选择不缴纳增值税,这些问题都很难解决。
三是个人可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个人中的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允许自然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未来在开具发票等一系列征管问题上,都会带来很大的困难。
3.未来改革的方向
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应予以肯定。借鉴国际制度,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销售额超过登记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登记并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相当于目前制度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在登记标准以下的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未登记的纳税人不进入增值税体系内,不缴纳增值税。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大大简化增值税制度,简化增值税税率制度,简化增值税发票制度,最终可以实质性降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征纳成本。

(二)增值税税率制度的改革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2.立法草案的规定
3.未来改革的方向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自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17%、13%和0%。2012年试点营改增以来,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由此形成了增值税的五档税率。再加上增值税3%的征收率以及营改增增加的5%的征收率,增值税制度中出现了七档税率/征收率。与多数国家仅有两档或三档税率的制度形成鲜明对比。
随后,我国开始了增值税税率兼并档次、降低税率的改革。2017年7月1日,取消13%的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项目全部改为适用11%。由此形成了17%、11%、6%和0%四档税率。
2018年5月1日起,17%的税率降低至16%,11%的税率降低至10%,由此形成了16%、10%、6%和0%四档税率。
2019年4月1日起,16%的税率降低至13%,10%的税率降低至9%,由此形成了13%、9%、6%和0%四档税率。
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率仍保留3%和5%两档。

2.立法草案的规定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立法草案保持了现有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
3.未来改革的方向
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增值税税率的档次仍然过多,因此有必要压缩至三档税率,同时取消征收率。
从欧洲各国增值税税率来看,我国增值税税率并不算高。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都在20%上下,如法国、英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20%;德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9%;意大利增值税基本税率为22%。
由于中国税制与欧洲各国税制存在较大差异,中国更应与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相比。如中国香港没有增值税;中国台湾增值税基本税率为5%;日本增值税最初税率为3%,1997
年提高至5%,2014年提高至8%;韩国、越南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0%;新加坡、泰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7%。另外,我国还有降低间接税所占比例的税制改革任务,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如果要降低其比重,必须降低增值税的税率。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我国未来增值税设置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9%,低税率为5%,另外一档是出口商品适用的零税率。也就是取消现行13%的税率,全部降低为9%,现行6%的税率减低至5%。

(三)增值税抵扣制度的改革
1.历史沿革与现状
2.立法草案的规定
3.未来改革的方向
1.历史沿革与现状
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完成增值税转型改革。
自2019年4月1日,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等。
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立法草案的规定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立法草案确认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制度,但有可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予以确认。
3.未来改革的方向
如果能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合二为一,简化为增值税发票。目前的立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如能简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就可以大大简化抵扣凭证制度。
如能简化抵扣凭证制度,可以取消目前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行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制度。


三、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2.存在的问题
3.改革的方向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从统一前的33%降低为25%。同时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小微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税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1月1日起,上述3万元的标准提高至6万元。
2014年1月1日起,上述6万元的标准提高至10万元。
2015年1月1日起,上述10万元的标准提高至20万元。
2015年10月1日起,上述20万元的标准提高至30万元。
2017年1月1日起,上述30万元的标准提高至50万元。
2018年1月1日起,上述50万元的标准提高至1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存在的问题
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的修改只能通过法律的修改,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没有修改的情形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将小微企业的实际税率降低为10%或5%,有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之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和2018年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但都未涉及税率制度。
改变了我国企业所得税领域一直实行比例税率的惯例。2019年以后对小微企业实际上实行了5%和10%两档超额累进税率,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难度,提高了征纳双方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我国企业所得税要不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问题。这一重大的改革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规定,而不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来规定。
3.改革的方向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已经实施11年,当时参照2005年前后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了25%的税率,在全球处于中等地位。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特别是在特朗普税制改革以后,世界各国纷纷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目前我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全球已经属于偏高地位。
在过去38年里,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持续下降。1980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简单平均值为38.84%,2018年为23.03%,下降幅度为41%。如美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从35%降低为21%,匈牙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从19%降低为9%。
据相关机构的调查,目前,全球有175个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有75个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0%。
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将基本税率从25%降低为20%,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从15%降低为10%,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两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和10%。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改革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2.存在的问题
3.改革的方向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1)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4)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7年1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存在的问题
(1)业务招待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过低,导致企业寻找或者购买其他发票予以冲抵。过低的扣除比例会变相鼓励企业造假,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强调的是真实性,而非合理性,因为企业是合理性最好的判断者。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过低,导致企业寻找或者购买其他发票予以冲抵或转化为其他所得。与业务招待费支出存在的问题相同。
(3)利息支出
选取的参照标准不科学,影响贷款利率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是否有足额担保。金融机构贷款往往都有足额担保,民间借贷往往没有任何担保。因此二者并不存在可以参照的利率标准。强制要求企业民间借贷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督促企业依法纳税,只能变相鼓励企业造假。
(4)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偏低,结转年限偏短。不利于鼓励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

3.改革的方向
(1)业务招待费支出
在目前无法完全舍弃合理性标准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适当提高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相关收入金额的10%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利息支出
企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市场利率来确定,即只要支付利息的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或者依法取得了利息发票,所支付的利息未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就应允许其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利率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年化利率24%的部分,均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民间借贷利率也可以参照这一标准执行,不超过24%的即可以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提高至利润总额的15%,结转年限延长至5年。

(三)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制度的改革
1.历史沿革与现状
2.存在的问题
3.改革的方向
1.历史沿革与现状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存在的问题
亏损弥补结转的时间过短,不利于企业长期经营,不利于前期亏损时间较长企业的成长,会变现鼓励企业利用纳税筹划甚至做假账、虚开发票等自我延长亏损弥补时间。
对企业的亏损只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即后转,而不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即前转,不利于因严重亏损而濒临破产的企业。
对企业境外的亏损不允许用境内的盈利来弥补不利于企业拓展海外业务,不利于企业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3.改革的方向
建议取消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的制度。
国际上很多国家允许亏损结转10年,美国甚至允许结转20年。建议亏损结转的期限统一延长至10年,同时,借鉴美国等国的做法,允许企业亏损往前结转3年,即企业在盈利年度之后发生亏损,可以申请国家退税。
具体表述如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或以前年度结转,用以后或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往前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往后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四)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改革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2.存在的问题
3.改革的方向
1.历史沿革与现行制度
自1994年起,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合并纳税,第一批共有56家企业,前后共有106家企业。
自2008年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106家企业在2008年最后一年合并纳税,自2009年起,开始分开纳税。目前国务院尚未批准任何企业可以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制度实际上已经被取消。
2.存在的问题
合并纳税与不合并纳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亏损弥补上。100%控股的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被视为两个主体,但在经济上,实际上是一个主体,即使不允许它们合并纳税,它们之间也很容易进行利润的调剂,从而实质上实现了与合并纳税相同的效果。
国际上很多国家允许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可以选择合并纳税。一方面避免了企业在母子公司之间调剂利润,人为增加筹划成本,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征管成本。
3.改革的方向
《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禁止合并纳税,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可以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议对100%控股的母子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试行合并纳税。早期可以先在同一市县范围内的母子公司进行试点,随后可以在同一省内的母子公司上进行试点,最后推广至全国范围的母子公司。与此同时,还可以试行母子公司增值税合并纳税。


四、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1.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历史
2.个人所得税现行税制模式的缺陷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
1.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历史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长期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具有计算简便、纳税成本低、征管效率高等优点,适宜个人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个人收入种类比较单一的时期。但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逐渐提高,收入种类越来越多,分类所得税制不公平的缺点越来越明显。在制度设计上,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相同收入的税收负担不同,因为其可能分属不同的收入种类;二是税前扣除方式比较单一,无法综合考虑不同纳税人的个体化差异,无法推行世界普遍实行的夫妻联合申报,以家庭为纳税单位,针对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各项支出进行有个性化的扣除制度。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但一直未能实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但也迟迟未能推进。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终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综合征收,其他所得仍然分类征收。

2.个人所得税现行税制模式的缺陷
第一,尚未实现夫妻联合申报,因此也无法推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改革,无法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公平。对于仅夫妻一方工作的家庭不公平。主要原因在于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比较迟缓,八十年代前结婚的、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尚未完全进入数据库,个别地方婚姻登记原始资料丢失。
第二,仅有四项所得综合征收,其他所得,特别是对纳税人负担影响较大的财产转让所得没有纳入综合征收,对纳税人影响比较大。对于财产转让数量较多,有亏有赢的纳税人特别不公平。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
第一,尽快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实行夫妻联合申报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公平。
第二,将财产转让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或者建立单独的资本利得项目,仿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资本利得税。允许资本利得与资本利亏相抵,而且允许在十年之内结转相抵。资本利得税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目前的偶然所得可以纳入综合所得。这样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划分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三项。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2.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缺陷
3.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完善
1.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工资薪金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45%,其余项目税率为20%;1993年10月进行一次较大修正,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45%,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5%,其余项目适用20%的税率,但稿酬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实际为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随后进行的多次修改,均未涉及税率制度。
2011年6月对税法的修改将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2018年8月对税法的修改仅涉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修改,税率制度本身并未进行修改。
2.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缺陷
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最大缺陷是最高税率偏高,不符合国际惯例,目前我国45%的最高税率已经属于世界最高税率之列,比个别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发达国家的税率都高,如美国特朗普税改后的个税最高税率为39.6%,加拿大个税最高税率为33%,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的个税税率是最高的,如印度个税最高税率35%,巴西个税最高税率27%。
过高的税率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抑制金领人才创造财富的欲望,综合所得超过96万的并非土豪或资本家,而是靠知识与能力打工的金领人士,这部分属于中产阶级,是多数社会的精英阶层,对这部分人征重税,而对土豪和大资本家征轻税不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也无法鼓励青年人努力奋斗。另外,高收入的金领们往往都是各大公司的高管以及高级知识分子、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他们既有能力也有资金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45%的税率往往成为摆设。因此,如果降低税率,可能还会大大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增加。俄罗斯个税最高税率曾经高达60%,导致纳税人普遍难以接受,税收遵从度很低,偷逃税非常普遍,据统计,2000年俄罗斯偷逃的个税占应收个税的一半。随后,俄罗斯将税率降低为13%的单一税率,2001年,俄罗斯的个税收入增长接近50%,这一改革充分说明高税率并不会导致高收入,而低税率并不意味着低收入,纳税人普遍能够接受的合理的税率是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双赢的不二法门。
3.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完善
建议删除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税率档次从七级降低为六级,最高税率为35%。这一税率在发达国家中属于中等税率,在发展中国家中属于偏高税率,基本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在全球的位置。
如果设立资本利得税,建议其税率为15%,低于目前普遍适用的20%的税率。这也是国际惯例的要求。对资本利得实行较高税率不利于鼓励资本投资,最终不利于刺激经济,不利于扩大就业。多数资本利得是多年投资积累的结果,按照较高税率一次性征税也不公平。

(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历史与现状
2.主要缺陷
3.改革建议
1.历史与现状
个税的税前扣除制度主要集中在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之上,自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一直为每月800元。2005年10月修改税法时,将这一标准提高至1600元。2007年12月修改税法时,将这一标准提高至2000元。2011年6月修改税法时,将这一标准提高至3500元。2018年8月修改税法时,实行综合征税,四项所得扣除标准为全年扣除6万元,相当于每月扣除5000元,在“三险一金”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20%,稿酬所得扣除20%后再减按70%计入。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
子女教育扣除,每个子女每月扣1000元,满3岁至博士毕业。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50%,也可以全部由一人扣除。
学历继续教育,每月定额扣除400元,不超过48个月。职业继续教育,定额扣除3600元。
大病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所在地不同,按月分别扣除800元、1100元或1500元。
赡养6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扣除2000元,但每人最高分摊扣除1000元。
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无法扣除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的亏损。
2.主要缺陷
第一,扣除标准缺乏根据通货膨胀率自动调节的因素,基本扣除标准过几年就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行调整。目前,多数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是随着通货膨胀率进行自动调节的。
第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别条件过高,大多数人享受不了,所有扣除额度都比较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如子女教育,3岁前不允许扣除,其实,3岁前的教育支出也不低,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推行胎教,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也过低。大病医疗,1.5万的门槛过高,90%以上的人都无法享受,8万的扣除标准过低,真正的大病都是几十万的医疗费。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额都过低,赡养老人不考虑老人的数量使得2000元的扣除额过低,不少家庭都是一对夫妻赡养四位或者六位老人以及两个孩子,如果只有一人工作,压力相当大,但扣除额很低。
第三,财产转让所得无法扣除其他财产转让的亏损,更无法跨年度结转扣除。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以资本利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改革建议
第一,建立基本扣除标准随着通货膨胀率自动调整的机制,即国家每年公布年度通货膨胀率,基本扣除额每年6万元应随着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布调整过的基本扣除额。
第二,降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提高扣除的额度。子女教育,建议自子女出生之日开始享受,每个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大病医疗,以超过0.5万为享受门槛,最高扣除额提高至20万元,考虑到大病治疗时间比较长,可能跨年度,应允许跨年度结转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按照纳税人实际支付利息的80%予以扣除,最高上限为每月5000元。住房租金扣除额在现有基础上,分别增加500元。
赡养老人,一位老人每月扣除2000元,赡养两位以上老人,每月扣除4000元。非独生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的,个人全部扣除。
第三,建立资本利得税,允许纳税人全年的各类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盈亏相抵后纳税,当年出现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五年抵扣。或者仅仅在财产转让这一个项目上实现全年盈亏相抵后纳税,并允许亏损结转五年抵扣。

五、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热点与趋势

(一)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
1.历史与现状
2.存在的问题
3.改革的方向
1.历史与现状
1951年,我国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是城市范围内的房屋。1986年,我国开征了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开征房产税。2015年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将《房地产税法》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将《房地产税法》列为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2018年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房地产税法》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将《房地产税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没有公布。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尚未公布,但从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的2020年立法计划中看,没有将《房地产税法》列入。2020年度出台《房地产税法》的可能性很小。
2.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其他无自住房的国民也不公平,国家对住房周围的基础设施投资很大,主要使用财政资金,这些成本应当由拥有房产的人承担,而不是全体纳税人承担。
第二,农村的房地产尚未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农村的房地产也不能入市交易。宅基地上的房产价值无法体现,农民增收困难,城市居民购房困难。
3.改革的方向
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通过免征面积的方式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问题。
适时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通过低税率或者免征面积以及允许宅基地上的房产进入商品房交易等方式解决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

(二)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暨免税面积
1.历史与现状
2.存在的问题
3.改革的方向
1.历史与现状
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个: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自用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上海目前暂时按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的70%来计算房产税,重庆则直接按房产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2.存在的问题
房产税是典型的财产税,应当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这里的价值为房地产当前的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我国房产税目前主要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无法准确体现房地产的现值,国家的房产税收入也无法随着房地产价值的提升而增加。
3.改革的方向
国家建立房地产评估制度,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房地产税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价值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考虑到市场价值存在一定的波动以及“有价无市”等因素,可以考虑以市场价值的70%作为评估价格。
为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建议仿照上海和重庆的模式设计免征面积,具体标准为:每人60平方米免征面积或者家庭180平方米免征面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2人家庭选择后者,4人家庭选择前者,3人家庭任意选择。
(三)房地产税的税率
1.历史与现状
2.存在的问题
3.改革的方向
1.历史与现状
现行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税率减为4%。
上海房产税试点的税率为0.4%和0.6%两档。重庆房产税试点的税率为0.5%、1%和1.2%三档。
2.存在的问题
从租计征的税率过高,不利于鼓励企业租房,最终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应适当降低。
房产税一档税率无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3.改革的方向
建议采取三档税率,低税率和高税率应拉开档次,以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
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应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且价格在当地平均价格以下的房产,税率为0.1%;
对价格在当地平均价格的2倍以下的房产,税率为0.5%;
对价格在当地平均价格的2倍以上的房产,税率为1%。
<hr/>来源: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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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6: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税比较感兴趣,啥时候真的降降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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