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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热点】NO.12宪行热点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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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13: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考研已进入冲刺阶段,相信韬奋的铁粉跟着小编已经走过了【法条解读】、【真题解析】、【重难点集锦】三个阶段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冲刺热点】啦!
众所周知,华政考研试卷经常会出一些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这里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今年法学界的考研热点问题,同时也会随时更新最新的热点。今天的热点已经就位,快来学习吧!
<hr/>热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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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量的运作规则参考《复习笔记》行政法基本原则一章(1)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①裁量授权法定,在公权力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未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得行使裁量。②裁量实施法定,首先,在法律对行为的要件及内容均作出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必须因循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次,行政主体实施裁量,必须基于法律规范的目的作出,不得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偏离或背离立法目的;再次,在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时,要依据公认的基本原则,作出合乎目的的解释。③裁量程序法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裁量运作的程序的,行政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如果法律未明确规定运作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程序的选择本身就包含了裁量,但这种裁量同样必须合乎目的、合乎义务。(2)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①平等对待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裁量,必须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对相对人作出差别对待时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或正当的理由。②比例原则也称为“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裁量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在保证行政目标实现的同时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当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以保持适度的比例。根据通说,比例原则包含三项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必须适合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不能与法律目的相背离。(衡量行为方式和手段与法律目的)[2]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即使可以依法采取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手段,也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手段。(多种手段的比较)[3]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即使依法可以采取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手段,也不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对相对人的影响与实现目的之间的比较)2、如何实现对行政裁量的控制与监督基础知识参考《复习笔记》行政法基本原则一章拓展知识:(1)基本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公平合理原则;高效便民原则。(2)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3)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4)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明确制定程序。充分研究论证。(5)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技术应用。(6)加大实施保障力度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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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二:党的领导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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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宪法层面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存在着密切联系。就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而言,毫无疑问,宪法带有十分浓重的执政党政治主张的色彩。确切地说,是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将对国家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等重大问题的主张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就此而言,宪法的制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通常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案,然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宪法的定程序提出。可见,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体现出鲜明的党的领导特征。 (2)我国宪法的全部内容,都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意志,体现出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融合与统一。一方面,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要政策等内容,与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表述有较大重合之处。党章所确立的党的指导原则,也是国家的指导原则;党对国家性质、社会性质的认定,以及由此而确定的国家发展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也深刻影响宪法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也都与党的主张密切相关。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设的监察委员会,就其制度目标而言,是为了深人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其制度设计而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础之上,整合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相关部门,从而形成一个全新的国家机关。(3)对党的领导的过程进行历史陈述。现行《宪法》第五至七自然段全面回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过程,从史实角度确立了党的领导对于国家建构和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为党的领导原则提供了正当性基础。(4)将党的领导作为宪法原则和政治原则予以政治决断。现行《宪法》第七自然段,这意味着中国人民通过宪法的形式确定“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国家建设事业。(5)将党的领导作为宪法规范中的法律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正文予以规定,意味着党的领导成为宪法规范层面的宪法原则,也明确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6)确定党的领导的方式。尽管党的领导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党的领导也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该规定在确定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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