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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江湖(下)—艺人解约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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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上集娱乐圈江湖我们讲述了国内的练习生发展史和经纪公司招收练习生之现状。这一集,我们讲讲艺人解约那些事儿,看似娱乐八卦,实乃普法学法,你不pick张律一下吗?
一、艺人解约原因分析

在职场中,一名员工提出辞职无非是三个原因,一是公司薪酬压榨,钱没给到位;二是不受公司重视,内心受委屈了;三是公司平台有限,个人有更好的追求和发展,艺人作为职场特殊群体,自然也不例外。
01.公司薪酬压榨,钱没给到位
如果你是个注意观察的人,其实会发现,娱乐圈实质就是一场资本的游戏,目的只有一个——利益,而利益是需要经纪公司和艺人进行分成的。
目前国内经纪公司和艺人的正常分成比例一般是37开,即经纪公司拿3成,艺人拿7成,这算是一个比较“健康”的比例,艺人的利益不会被过分蚕食,经纪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一定保障。
还有的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分成比例是28开或者19开,即经纪公司拿2成或1成,艺人拿8成或9成。这类艺人拿大头,经纪公司拿小头的分成方式,一般是经纪公司的“一哥”或“一姐”才有的待遇,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大明星有市场、有话语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经纪公司需要有自己的“头牌”明星压阵,故而在利益上进行让渡。
比如德云社与“一哥”岳云鹏采取的就是28分成的模式,一方面是郭德纲需要岳云鹏的市场号召力,另一方面也是给所谓的“德云社叛徒”展示。


然而近几年随着“养成系”艺人的出现,经纪公司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经纪公司和新人艺人、练习生们的分成比例逐渐成为“倒37开”、“倒28开”,即新人艺人、练习生们拿小头,经纪公司拿大头的模式。
例如杨超越和现经纪公司“闻澜文化”的分成比例、蔡徐坤和前经纪公司“依海文化”的分成比例均是“倒37开”。
更有甚者,还有残暴的“倒19开”分成(借鉴韩国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分成比例,这也是很多韩国偶像艺人穷的叮当响,很多在韩国出道的中国艺人韩庚、宋茜、“exo归国四子”解约回国的根本原因)。
在艺人成名之前或者练习生出道之前,面对经纪公司往往没有话语权,再加上不知道外面的世界,觉得只要成名一切条件都能接受,故敢于签不平等的经济条约。但一旦爆红或者出圈,经济合约就成为了艺人的“卖身契”,表面上邀约不断,风光无限,实则利益大头被公司拿走,艺人心态难免失衡。
比如2018年大火的《偶像练习生》节目,许多练习生在参加节目之前几乎都签了经纪公司,但节目播出火了之后,才知道做明星是如此的赚钱(比如练习生出道的张艺兴,仅在2018年,其横店工作室一年内光税款就缴纳了1913万元,吸金能力让人瞠目结舌),于是纷纷向原经纪公司提出解约,“偶像练习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解约练习生”。


另外,艺人看似收入不错,但相应的,艺人的支出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不管大小艺人,出席活动总得准备个几套名牌服装吧?化妆品不说国外名牌也起码得国产名牌吧?刷人气和投票总得需要点水军或“脂粉”吧?争取资源得向介绍人意思意思吧?
说到这儿,再说一个题外话,新型肺炎期间,许多明星艺人被“逼捐”,还有的艺人捐得少,被网友骂小气。比如“锦鲤”杨超越,2019年“吸金”3000多万元,却只捐了20万,但是杨超越的收入是被多家平台瓜分的,其中腾讯拿7,经纪公司拿3,经纪公司内部和杨超越的分成比例是“倒37开”,再加上扣税,杨超越最终只能拿到6%左右,所以算下来,杨超越只能拿到200万左右,捐款捐自己年收入的10%,其实已经算可以了。
艺人的黄金期就那么几年,吃的就是青春饭,如果不趁着年轻“捞快钱”,积累点资本走投资路线,那么就会陷入“有名无钱”的尴尬境地(不然你以为那么多大牌明星怎么不老老实实演戏,一会做导演,一会做投资,都是在给自己未来铺路啊)。
所以,一旦经纪公司薪酬压榨过度,钱没给到位,解约自然成了必然之路。
02.不受公司重视,内心受委屈了
经纪公司说到底就是一个公司,艺人就是公司的员工,除了一些一线艺人,公司还有很多二三线乃至十八线艺人。而经纪公司的资源是有限的,受经纪公司重视的艺人就会获得更多的宣传和关注,不受经纪公司重视的艺人,内心自然委屈。
回顾近几年的解约风波,因为不受公司重视而解约的例子比比皆是。就拿最近出演《陈情令》后大火的肖战来说,此前就一直被经纪公司“哇唧唧哇”放养,据肖战粉丝透漏,经纪公司根本不管肖战的发展,肖战的影视业务也被外包给其他公司,出演《陈情令》也是肖战自己找的面试机会,经纪公司不仅没有给肖战配备专属团队,甚至都没有配备助理,连出席活动都是肖战只身一人。


相比之下,与肖战捆绑CP的王一博则热搜不断,其经纪公司“乐华公司”不仅给王一博大力宣传,还配备了专属团队。内心一委屈,肖战自然有了解约之心,如果不是因为疫情影响,早就官宣解约了。
03.公司平台有限,个人有更好的追求和发展
资本游戏不外乎名利二字,艺人混娱乐圈,一方面是为了利,另一方面是为了名,艺人有了一定的地位之后,往往就会更加爱惜自己的羽毛,想要在娱乐圈留下一部、甚至多部好的作品。毕竟每个艺人都想成为“影帝影后”、“歌王歌后”,而不是一个“烂片之王”、“破歌之后”。
这也是为什么好节目从来不缺大赞助、好制作从来不缺大明星的原因。但现实情况是,娱乐圈的大公司就那么几家,每年的好资源就那么几个,小经纪公司平台下,往往给自己的艺人拿不到那么好的资源。
比如说2008年之前,大陆明星哪怕是一线演员,也得给香港二线明星做配角,因为香港公司掌握着平台和资源,强如100亿影帝,打不死的“吴京”,为了打开香港市场,也得在《杀破狼》里被甄子丹“捶死”。


所以,某些艺人如果一直没有好的发展,或者外面有更好的平台,往往会舍弃前东家,奔向现东家,毕竟人往高处走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二、艺人经纪合约的法律性质

要说艺人经纪合约的性质,就不得不说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关系发展史。由于我国娱乐事业起步晚,故早期的明星都是各大制片厂出身或者各艺术院校出身,对普通人来说,明星是个稀缺产物,有着天然的“圈子”和“壁垒”。
所以娱乐圈1.0时代,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关系更像是“仆人”关系,即经纪公司围绕着艺人,为艺人服务。
随着星探的发展,艺术院校的增多以及龙套演员的崛起,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规范,娱乐圈2.0时代到来,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关系开始成为平等的“合作”关系。
再之后随着资本的进入,艺人成名越来越依仗资本,资本的话语权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娱乐圈3.0时代到来,经纪公司更像是艺人的“家长”,不管艺人在外面多牛逼,回了家也得叫一声“爸爸”。
而艺人与经纪公司关系的发展史,也影响到了艺人经纪合约的法律性质,其中两个重要的分水岭就是“2013年林更新解约案”与“2016年蒋劲夫解约案”。


2013年以前,由于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这类纠纷较少,而艺人经纪合约往往存在“委托”事项,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认定艺人经纪合约时,往往把艺人经纪合约按照“委托合同”认定,或者认定为无名合同,然后参照“委托合同”认定。
2013年以后,艺人经纪合约的法律性质开始发生“巨变”,因为在“2013年的林更新解约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林更新与“唐人影视公司”之间的艺人经纪合约不属于“委托合同”,而是一种带有委托、居间、劳动等多种性质的“综合合同”。


千万不要小看这一司法裁判观点的变化,因为艺人经纪合约如果被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艺人作为委托人,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可以随时向经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从合约中“金蝉脱壳”。如果被认定为综合合同,那么除非合约中有明确约定,否则艺人是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的。
如果说“2013年林更新解约案”是一场司法裁判观点的巨变,那么“2016年蒋劲夫解约案”就堪称是悬在艺人头上的“紧箍咒”。
2016年,蒋劲夫跟自己的师哥林更新学习,向“唐人影视公司”提出解约,结果不仅被法院判令不准解约,还倒赔了“唐人影视公司”损失200万。败诉之后,蒋劲夫被雪藏,近几年除了因为打女朋友上了两次热搜之外,再无任何水花。


至此,艺人经纪合约的性质在司法裁判上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观点,即演艺经纪合约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新型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没有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不得行使解除权。
三、经纪公司如何应对艺人解约

01.对艺名进行专属约定
在娱乐圈,并不是所有人都使用真名,起艺名是个非常常见的事情,相比本名,艺名才是艺人的对外符号,所以对于艺人尤其是成名艺人,如果不允许其使用艺名,相当于断其一臂。
比如2016年的“德云社家谱事件”,郭德纲在网上公布德云社家谱,将曹云金等人称为叛徒,并称曹云金的“云”字是他赐给曹云金的艺名,要收回其“云”字。曹云金在微博上公然反抗郭德纲,并称其“云”字是张文顺赐的,与郭德纲无关,坚决不同意收回“云”字,自己依然会叫“曹云金”。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这个姓名包括本名,也包括笔名、艺名等,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哪怕曹云金的“云”字艺名就是郭德纲赐的,郭德纲也不能干涉曹云金继续使用艺名。
虽然法律上曹云金占理,但经过这一场风波,曹云金的演艺事业遭受重大打击,经常会被网友及“钢丝”叫做“曹金”,人气持续走低,可见成名艺人的“艺名”有多重要。
这还是郭德纲不懂法,要是郭德纲懂法一点,在当时的艺人经纪合约中加上一条:“艺人解约后,不得在任何商演、影视节目中使用艺名”,哪怕是曹云金脸皮厚到城墙,他的“云”字也得被依法收回。
如果说德云社对曹云金艺名的收回属于道德打击,那蜂鸟音乐对邓紫棋的艺名的“收回”就属于法律打击了。
2019年,邓紫棋向蜂鸟音乐提出解约,但她在解约时发现,蜂鸟音乐已经将其艺名“邓紫棋”注册为商标,于是网络上纷纷传言,邓紫棋在解约后再也不能使用艺名“邓紫棋”,而必须使用本名“邓诗颖”了,急得邓紫棋直接在网络上表态,一定要维权到底。


虽然法律上来说,即使经纪公司将“邓紫棋”注册为商标也不影响邓紫棋继续使用该艺名,但毕竟法律维权也是需要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蜂鸟音乐这一招堪称“撩阴爪”。
02.对知识产权进行专属约定
在娱乐圈,艺人是要靠作品行走江湖的,没了作品的艺人,就像没有武器的剑客,苦不堪言。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受托人。
基于该规定,许多经纪公司就会在经纪合约中约定,艺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经纪公司,这样一旦艺人解约,除非向原经纪公司支付高额的使用费,否则就只能忍痛割爱,永远不能再使用自己的作品。
比如近几年很红的大张伟,大家都在说他是“神曲制造者”,一年一部神曲,然而很少有人知道,他是多么的痛苦。作为前花儿乐队主唱,大张伟创作了许多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比如《静止》、《穷开心》、《我们能不能不分手》等,然而由于其和前经纪公司签约时,约定了作品著作权归属经纪公司,所以其在解约后,再也不能演唱以前自己创作的作品。


作品就是歌手的孩子,一个歌手如果解约后不能演唱自己的作品,就犹如一个母亲离婚后不能探望自己的孩子。也许,舞台上永远开心的大张伟,当他回到家中,进入浴室,偷偷唱着《喜唰唰》时,眼泪会止不住的掉下来吧!
03.对解约艺人进行雪藏、封杀
娱乐圈经常有艺人为了解约,就主动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向经纪公司发布解约通知书,或者委托律师向经纪公司发送解约律师函,大有逼宫之势。经纪公司面对这种情况,有时候就会“杀鸡儆猴”,坚决雪藏、封杀。
其中经纪公司常用的方法就是直接发一则“声明”,声明我公司是某某艺人的独家代理经纪公司,现其尚在合约期,不同意解约,其他经纪公司、平台未经本公司允许私下与其沟通,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比如《偶像练习生》节目后,练习生卜凡在微博上提出解约,被坤音娱乐发布一则声明后雪藏,从此卜凡再无演出机会,只能回他的母校上课学习。


可能有的艺人觉得,那我不在网上发声明,我直接诉讼解约,我一边打官司,一边找机会,官司结束后,就开启下一个征程了。对于这种想法,我只能说too young,要雪藏、封杀艺人,合法途径多的是。
比如经纪公司可以利用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程序拖延诉讼,从一审到二审轻轻松松拖艺人两三年,对于艺人来说,两三年的时间足以从一线凉到十八线,艺人即使解约成功,可能在娱乐圈也再无任何水花,经纪公司的这种拖延策略往往逼得艺人不得不提出和解。
比如经纪公司还可以根据民诉法之规定,在诉讼中申请对艺人进行“行为保全”,以法院裁定的方式禁止第三方公司在诉讼期间内与艺人合作,让艺人在诉讼期间无任何经济来源等等。
04.合同条款的优化设计
随着近几年艺人解约事件的频发,经纪公司越来越重视合约,再加上专业律师的参与,艺人经纪合约的条款变得越来越细化、文本也变得越来越厚。表面看艺人经纪合约的内容是又臭又长,但一旦发生解约诉讼,经纪公司就会感叹“真香”!
比如经纪合约中可以设计“背靠背”条款,即如果甲方没有给经纪公司付款,经纪公司有权不给艺人分成。比如经纪合约中可以约定巨额违约金,同时把培训、宣传时的费用进行细化,并让艺人签字确认。
比如经纪合约中可以设置一些“雪藏条款”,如果艺人不遵守某某规定,可以不给艺人提供工作机会,同时经纪公司为了避免己方违约,意思性的给雪藏艺人几个“垃圾”代言。
比如经纪合约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法为“仲裁”,因为仲裁裁决书是不向社会公布的,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这样可以减轻艺人解约诉讼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比如经纪合约中可以约定优先续约权,避免优秀艺人合约期满后,被同行经纪公司“挖人”。比如经纪合约中可以设置提示条款,即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审阅全部合同内容,并已就合同条款咨询律师,本人充分理解全部条款,并自愿签署上述合同”。必要时可以对签约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进行律师见证,避免合同因效力问题被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或撤销。
05.经纪公司转变思路,以柔克刚
职场有句话,公司要学会用感情留住人,用待遇吸引人,经纪公司也不例外。人毕竟是感情动物,如果只是用冰冷的合同条款来约束艺人,是不能长久的,所以经纪公司要学会转变工作思路,把艺人当成客户对待,而不是把艺人当作员工对待。
要学会尊重艺人,听取艺人意见,而不是只关注冷冰冰的财务数据,有些时候“感情牌”甚至可以给经纪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2005年,胡歌出演《仙剑奇侠传》后大红大紫,成为内地流量小生。2006年8月29号的晚上,胡歌拍完戏从剧场前往上海,在路上发生车祸,胡歌的助理命丧当场,胡歌侥幸捡回了一条命,但是脸部受伤毁容。


对于一个靠脸吃饭的演员,经纪公司唐人影视其实完全可以放弃他,另捧其他人,但是唐人影视选择了坚守,不仅给胡歌最好的医疗,还在康复后给其最好的资源。最后,胡歌的事业又东山再起,成为唐人影视的一哥。
这么多年来,唐人影视这家小公司,一直经历着艺人离去,旗下艺人林更新,蒋劲夫,袁弘等纷纷解约,刘诗诗约满不再续约,唯有胡歌“岿然不动”,一直守护着唐人影视“报恩”,可见经纪公司如果重视“感情牌”,会有多大的回报。
当然,“感情牌”也是有度的,艺人总不能用爱发电,只谈感情不谈钱,那就是耍流氓。所以很多公司会给艺人股权,实现“利益捆绑”。
比如华谊兄弟,当年可以说是星光璀璨,结果范冰冰、赵丽颖、王宝强、黄晓明等艺人先后解约,还有一些明星甚至创立自己的影视公司与华谊兄弟抢市场。
后来,华谊兄弟不得不进行“期权激励”,以延缓艺人出走之势。所以,经纪公司完全可以设立期权池,这样艺人不仅能按照艺人经纪合约分成,还能享受公司分红,不仅大大提高艺人的主人翁意识,还把艺人就跟公司利益高度捆绑,对于艺人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四、艺人面对经纪公司如何解约“破局”

01.签约时擦亮眼睛
许多艺人出道前同经纪公司签下10年、15年的“卖身契”,其实就是被经纪公司的口头承诺给蒙蔽了,没有仔细看艺人经纪合约的条款,所以艺人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合约条款的审查。
比如合约中细化经纪公司一年以内为艺人接拍影视作品的数量,一年以内为艺人发行专辑的数量等,数量不达标的可以解约。
比如在合约中约定,经纪公司延迟支付报酬超过多长时间时,艺人有权解约。
比如审视合约中有无对自身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姓名权的保护条款。比如合约中有无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的约定,有无休息休假条款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审查合约,以发现合约中的那些坑,避免踩雷。
02.骑驴找马
艺人一旦爆红后,就有了市场,所以很多艺人往往利用各种工作机会,接洽其他“金主”,一旦有了“金主”撑腰,那么和经纪公司的解约谈判也有了底气,哪怕是故意违约,只要“金主”愿意替艺人承担违约金,解约自然水到渠成。
比如当年的星女郎黄圣依,出演《功夫》后,黄圣依大火,成为一线女星,于是和周星驰的星辉公司有了矛盾,提出解约。
其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底气,一方面是有高人指定留存了证据,另一方面是因为找到了金主杨子,哪怕是官司败诉,也有人替她买单。果不其然,黄圣依解约后,成功上位,成为杨太太。


03.与经纪公司协商变更合同艺人的爆红有些时候是经纪公司的力推,有些时候完全就是运气,比如“锦鲤”杨超越的爆红,别人完全无法复制,和其他女艺人相比,她的经纪公司文澜文化是个小公司,只是在她参加节目时每月给她发2000块钱工资,她本人的颜值并不太突出,演技不行,唱歌跑调,跳舞拉跨,但就是这样一个女孩子,借着选秀节目的东风爆红出道,给她的经纪公司带来了巨额利润,简直一本万利。
所以如果经纪公司在艺人出道时投入比较少,艺人可以主动向经纪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否则其就消极怠工,那么经纪公司一般就会与艺人协商变更分成制度,重新签约。当然这一方法一方面需要艺人在经纪公司有一定的分量,另一方面也需要经纪公司有人性化的态度,不然雪藏、封杀少不了,慎用!
04.诉讼解约
虽然裁判观点趋向于艺人经纪合约不属于委托合同,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但经纪合约毕竟具有人身属性,不适合强制执行。因此,一旦艺人主张解约,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支持解约,但会判决艺人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巨额违约金一定会被法院支持吗?其实并不见得。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司法解释要求法院还要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
因此,在公司反诉支付巨额违约金时,艺人可以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进行抗辩。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经纪公司,直接损失主要是培训、宣传、推广和演出机会介绍等费用,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在于该经纪合约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但在实务中,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经纪公司都不太好证明,最后往往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艺人的市场地位、公司投入力度、合约剩余期限等多方面的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巨额违约金往往得不到支持。
最后说几句,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关系其实是很微妙的,不红的时候盼着艺人红,红的时候又担心艺人跑,如果艺人能够多一点契约精神,如果经纪公司能多一点人情味,如果双方能够互相为对方考虑一点......
然而一切就像林俊杰的歌一样,《可惜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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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2: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怎么知道艺人与经济公司分成比例的?小道消息?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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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2: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会公布某些艺人解约判决书,里面会提到分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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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个人賺多少捐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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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2: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超越的数字不对吧,不是2019年仅上半年就获得净营收6000多万么,闻澜分得1850万,就算倒三七开,杨超越也能分到800万。
另外我看之前有人说杨的收入可能不在分成里,而是在营业成本里面,因为她不承担风险,不知是否属实,毕竟半年总营业额超1.2亿,6000多万的支出包含她的报酬应该也是可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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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闻澜的对赌协议是三年净营收7000多万,照您的算法闻澜2019年一年才分得900万,那完成这个赌约差的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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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2: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赚1个亿捐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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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2: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这么算的,营收6000多万不代表全部是从腾讯分成赚的,既包括杨超越个人活动的营收,也包括杨超越在火箭少女的营收,还包括文澜文化其他艺人的营收,另外公司还有一些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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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2: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超越赚得多,但到手不多,都被瓜分了。跟公司打工一样,百分比是一年一年往上涨,不可能第一年就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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