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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天河体育东路口 温某的犯罪行为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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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5: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声明:本人非广州天河体育路撞人案件侦查人员、现场目击者、施害者、被害者,未参与本案件侦办,以下所有分析信息,均源自网络有关材料和学术理论,不能作为侦办案件的有效办案材料。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事件经过

2023年1月11日下午17时25分,一车牌号为粤S18***的黑色宝马SUV在天河区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冲撞行人,随后交警到场。但该犯罪行为人尚未停止撞人行为,于17:34二次冲撞,造成五人死亡,十三人受伤。
二、犯罪行为分析

就笔者而言,我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其既往犯罪史、经济状况,对于心理变态问题,应该综合现有案件材料判断其动机和需要是否符合常理,而非犯罪手段残忍与否。
就现有材料,该案件系激情型人身暴力犯罪,可能带有一定的预谋,但预谋期相对较短,可能是临时起意。对于激情型人身暴力犯罪,且无差别侵害对象,可匹配到类案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特征:

  • 发生较快。现场人员难以及时甄别状况。(现场有一人骑着电动车等着作案车辆移开,但很不幸,作案车辆直接转头向ta撞去并碾压)
  • 固着反应。犯罪行为人难以改变情绪状态,对他人劝解置若罔闻(该犯罪行为人在撒钱时,有一黑衣男子上前劝阻,但犯罪行为人不予理睬,眼神极具攻击性,后黑衣男子协助警方控制住该人)
  • 手段简单。非隐性的杀人案件,现场较开阔,目击者多,犯罪行为人使用直接的、暴力的手段引发恶性事件。
  • 行为疯狂。此特征不再细说。
如若网传微博账号属实,那么可以反应以下两方面内容:在物质追求方面,过分追求物质享受,这种追求往往超出其实际支付能力;兴趣爱好方面,对庸俗不堪的事物产生浓厚的兴趣,甚至竭力模仿追逐,对某些社会现象津津乐道,甚至羡慕模仿(例如纹身、亚群体、吸毒、拜把子),因此毒驾可能性不能被排除。
通过有关的材料可知,该人有极低的认知水平能力;解决问题方式存在缺陷;并且伴有强烈而歪曲的道德观、价值观。消极的情绪反应性和薄弱的意志控制力,造成犯罪行为速度快、强度高,强烈情绪亢奋和激烈 情绪瞬间爆发,这就是为什么上文所言的“难以阻止其暴力行为。”
三、关于对其犯罪动机的诸多猜想


  • 矛盾激化。由于工作、生活、生产中出现矛盾问题未及时合理处理,造成心理失衡;
  • 挫折反应。个体遇挫会唤醒个体意识的攻击冲动,极易引起攻击反应。例如人际(个人积怨,转嫁到社会)、婚姻、追求自我实现过程中(成就)。据最新报道,其父亲表示该犯罪行为人当天12点许离开家中找朋友,但案发是在下午17时25,因此中间的轨迹尤为重要,很可能是行为人完成了犯罪心理的转化。
  • 报复动机。此原因与上述两点存在交叉重合。多见有预谋的暴力犯罪者。当自己某些权益受到损害,且不良心理出现恶化,那么犯罪行为人就会丧心病狂,将暴力行为矛头对准整个社会,肆无忌惮残害无辜。
  • 变态反应。对某些特定刺激产生的暴力攻击反应。例如该人行驶过程中遇到道路受阻等引发“路怒症”的现象。但该动机笔者认为可能性不高。第一,该人冲撞行人、电动车、铁骑等显性目标而不是附近的机动车,该人有清晰的现场认知能力,清除了解犯罪行为的可行性和施害强度。第二,犯罪行为人温某前往人流量极大的路口和选择车流量也大的时间点,巧合的可能性较小。
需要注意的是,变态反应≠心理变态≠精神疾病,最前者是短时的,第二和后者是长时的,最后者有病理反应且累计携带的。因此,笔者否认精神病假说。
四、犯罪心理剖析

在本案件中,有两个显著特征:

  • 残忍性和疯狂性:在反社会心理(≠反社会人格障碍)支配下对受害人无任何同情心和怜悯心,灭绝人性,残害受害人肢体(反复碾压);公然蔑视和敌视执法机关权威,顶风作案(冲撞铁骑警,造成骑警受伤,铁骑受损,甚至该犯罪行为人还想二次冲撞,骑警在树后躲避);在行人密集的街道当众施害,全然无所顾忌;
  • 戏谑性。在施害过程中撒钱、讥笑(尚无法定性),类似于在实施能使其产生快感的游戏活动,通过“钱”(财富)吸引他人注意力,同时填充自身扭曲的满足感;以疯狂行为发泄精力。
现在,我们可以对该犯罪行为人进行性格侧写:温**,固执、任性、偏狭、敏感,遇事易钻牛角尖;易受暗示,易冲动,易激惹,自制力较差;冷酷、残忍,缺乏同理心;爱面子,虚荣心强,以自我为中心、唯我独尊。对于性格特征的判定,要综合刑事材料和背景分析,因此该侧写可能存在偏差。
五、人格障碍

人们常说的“变态”,通俗来说,就是看个体行为能否适应所处环境。是则为常态,否则为变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格障碍≠精神疾病,人格障碍者无意识障碍,无智力障碍,人格障碍者同样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针对其实施的行为及现有材料,推测其可能存在以下几种人格障碍:
一、偏执型人格障碍
其显著特点为猜疑、偏执,始于成年早期,男性多于女性。推诿客观,易记恨,对自以为不公的待遇耿耿于怀,引起强烈敌意,自负,不能宽容他人过错。
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该人格障碍大多幼时就出现品行问题。显著表现如下:欺辱弱小,无视纪律规则,对家、亲人缺爱和责任心;经常欺骗、撒谎以获私利或取乐;缺乏自我控制;无道德观念,对善恶是非缺乏判断并无内疚感;极端自私,以自我为中心,以恶作剧为乐,无羞耻感等。
三、冲动型人格障碍
难以控制强烈愤怒情绪和攻击行为,事前难以预测,发作后对自己行为虽懊悔,但不能预防再发;日常工作安排,缺乏计划、目的性。就目前状况来看,该犯罪行为人拥有这个人格障碍的可能性不大。
笔者认为,对于其人格障碍的甄别,例如冲动型人格障碍在情绪稳定后是否有懊悔反应,需要借助侦查机关走访、暗访、背景调查等侦查手段全面剖析,笔者并不能依据现有材料臆断该犯罪行为人具体情况。
六、其他情况的综述:


  • “精神鉴定有钱就开”的现象的确存在。重点是法庭是否采信鉴定结果以及检方是否有严密核准。在一个恶性杀人案例中,被害人肢体被切割并被装入塑料袋,后案犯自首,在法庭上出具了“精神分裂症”的鉴定证明。但检方通过大量的第一手病历材料和征询有关专家意见,知悉“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法长时间集中注意力,肢解行为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因此检方认为有共犯或证明造假。在新一轮调查后,排除了共犯可能性,因此法庭不采信该证据,后续也证明了造假行径。


  • 关于“压热搜”问题,笔者认为存在合理性,原因如下:第一,恶性案件的图片、视频等内容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冲击及伤害。在消极情绪达到极端值的状态下,受害人及其家属可能会丧失生的希望,出现自残自伤甚至转化为犯罪行为人;第二,现场的暴戾画面,一定程度上会刺激社会上的“潜在人群”,即有不良心理反应的积累,需要介质(情境)条件,促成其不良心理向犯罪心理的转化,从而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时常提起的“模仿作案”。对于恶性案件的舆情处理,其来有自。第三、社会热点事件的发生会促使流言的产生和情绪泛滥化,会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部分媒体的推动作用,会让事件上升到另一个狂热高度,如若有不良舆论导向,那么矛头就可能会对准施害者家属、政府等主体,党同伐异、口诛笔伐,那么舆论就会“劫持”正常的调查开展,聚光灯都在侦查机关那里,怎么会没呀舆论压力?第四,不让视频画面在电子媒介一次次重播回放,是对往生者的尊重。
结语:

“北风其凉,雨雪其雱。”

只有让殆害人间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才能强化司法威信,才能让躲在角落阴暗处的蛆虫和渣滓引为戒惧,才能告慰已然不在的往生者们。
愿仍在人世间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挺过难关;

愿人渣的躯壳和其肮脏的灵魂在地域永世焚烧;

愿逝去的生命,在通往天国的路上再无苦楚;

愿诸君,一切安好。

结。
注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本文所写的“犯罪行为人”系犯罪心理学范畴中对其的阐释,而非刑法领域的“罪犯”
<hr/>
参考文献:张保平等编著《犯罪心理学》(第七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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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5: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作者再研究一下同类事件的危机应对和干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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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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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得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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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很好,笔者是学犯罪心理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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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5: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需要,业余,平时查阅一些有关文献,不是主修[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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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5: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建议[握手]后续如果调查结果出来的话我再写一个有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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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5: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分析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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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5: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明:
1、错别字更正:第三点中的“变态反应”模块内的“清除了解……”应为“清楚了解……”;结语中的“地域”应为“地狱”;
2、事件经过概括不完善,该犯罪行为人多次冲撞,并非只有2次冲撞。在此对内容的不完善表达歉意。
3、有许多朋友向本人提出宝贵建议和认可,在此笔者向各位表达诚挚的感谢![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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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5: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仿佛看到了马皑教授,您专业是刑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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